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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事商人解,行内人管行内事!市中院、市工商联发布六起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南通政法 2024-02-20

8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共同发布全市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入选的六个案例是今年以来全市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的典型调解案件,本期予以集中刊发。 


No.1

调解促成合作关系修复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南通某化工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先后签订了数百份《工业品买卖合同》。2021年6月,因浙江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调解过程

今年5月,启东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告确因产业升级而停止向被告供货,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赖一时难以找到供应商也是事实。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均表示珍惜长达十余年的合作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通过支云连线方式,同意在7天内履行完毕,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采用“商会协作、支云连线、法官出具调解书”的多元解纷新模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为商事纠纷化解按下了快进键。同时,通过调解有效促进企业关系修复,在冲突中寻找共赢点,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No.2

调解工作室高效运转,快速解决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建“通吕河城北水库北侧某地块工程”向原告南通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近70万元,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本案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南通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立即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认了双方对欠付款项金额并无异议,后就被告付款时间节点问题多次与被告做工作,最终被告于2022年3月24日将全部欠款一次性汇付原告,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通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老王工作室高效运转的一个缩影。调解员站在企业娘家人的角度,积极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从立案到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维权效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No.3

专业调解员发挥行业专长促成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公司向某设备公司采购两台电子元件清洗机,总价280万元,但直至2021年12月仍未能调试成功投入生产,今年2月,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供货合同,卖方返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

调解过程

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设备是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如果启动鉴定程序,则不仅增加诉讼成本,且程序冗长,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承办法官尝试促成双方调解,但未能成功,遂与该市涉企纠纷解决法律服务中心联系,该中心派出商会专业调解员与法官开展联合调解,并指导双方进行了三轮设备调试,仍然未能调试成功。最终,卖方答应退货退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周内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与商会以联合调解的形式低成本化解涉企纠纷的典型案例。商事调解因涉及行业经营专业领域,法官受限于知识储备,调解时可能无法精准找到双方症结,商会专业调解员正好弥补这一缺陷,进行联合调解,充分彰显商人事、商人解的优越之处。


No.4

关联纠纷一揽子化解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后者为前者供应混凝土,截至今年1月,建设公司尚欠货款379万元未付,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海安法院。

调解过程

本案立案后,海安法院委派民营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中,建设公司反映与混凝土公司之间另有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湖北荆州法院管辖,混凝土公司已诉至荆州法院,请求一并处理。调解员立即与对方律师沟通,混凝土公司同意由海安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一并解决。调解员经多次协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初步调解方案,条件成熟后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在线调解,就两案一并处理的管辖权问题、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细节商定确认,最终混凝土公司做出一定让步,建设公司当即支付部分款项,其余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调解员在调解中并非就案办案,而是将双方之间两起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化解,一揽子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利用江苏微解纷、支云庭审系统等在线调解手段,免去当事人远程奔波之苦。调解成功后及时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免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No.5

二审中委托商会调解成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某置业公司因与案外人产生纠纷,委托某咨询公司咨询大厦项目情况。2020年7月,置业公司与案外人达成纠纷调解协议,此后咨询公司向置业公司出具咨询报告书,并要求支付咨询费。置业公司认为咨询公司在案外人与其确定总价款之后再出具审定咨询报告,已经不符合合同目的,拒不支付费用,咨询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费用,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二审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原系合作单位,为本案诉讼均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还影响了合作关系,因此诉讼并非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最好途径。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南通中院与南通市工商联于今年5月联合派员到海安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现场办公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90万元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二审程序诉中委托商会商事调解的初次尝试,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双方今后继续开展合作扫除障碍,达到了定分止争、互利共赢的效果,同时也为法院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No.6

商会助力解决民生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系幸福公司的租户,向幸福公司租用了场地作为仓库。2019年4月,由于幸福公司的工人在电焊施工的时候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烧毁了某公司的仓库,造成损失。双方对火灾定损不能达成一致,后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幸福公司赔偿火灾损失429万元和鉴定费用16万元,幸福公司上诉至南通中院。

调解过程

本案经南通中院委托,由市工商联法律部两位同志担任调解员,召集当事双方及幸福街道商会相关负责人现场调解。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幸福公司在已支付的130万元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某公司242万元,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通市商会商事调解中心首次在二审阶段进行诉中调解,工商联、商会是民营企业的娘家,通过来娘家谈家事开展协商调解,化干戈为玉帛,更能顾及经济纠纷双方的脸面与尊严,消除双方不必要的误会,有利于合情合理化解纠纷,促成双方继续合作。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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